第五十条 船舶政府采购按部的现行有关规定执行,但采购进口船舶或设备以及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船舶采购项目,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,应按规定通过部报财政部审批,并按规定程序报送政府采购预算及相关信息。
第五十一条 采购人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具体规定,并报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。
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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